小区业主立体车库停车受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23-10-01 16:54:07

案例素材来源:洛阳市西工区法院

小区停车引发祸端

2023年4月3日

万某驾车回到小区后将车停在

由物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

立体车库车位上

正当万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

同在车库准备停车的李某

因未察觉到万某车辆的情况

刷卡启动了车位升降装置

致使万某的车门被卡并严重受损

后万某报警

李某及物业公司对事情经过无异议

但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万某无奈

遂将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业主各执一词

李某辩称

物业公司系立体车库的管理者

并提供有偿服务

对立体车库负有安全保障和维护义务

应当保障立体车库的

安全保障功能能够自行启动

万某车辆在自己后方属于视野盲区

因此该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

万某和李某均未按操作流程停车

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事故发生时

物业公司人员曾试图制止李某

但没有成功

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厘清责任各担其责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

进入立体车库停车时

未观察四周

也未确定车位是否有人停取车辆

直接刷卡停车

其贸然操作停车设备

致使车辆受损

应认定其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

作为立体车库管理者并提供有偿服务

负有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与检查的义务

在案涉停车设备

不具备国家强制规定的

运转限制装置的情形下

物业公司亦未对设备

进行安全确认和管理

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

酌定李某和物业公司应承担的

责任比例分别为60%和40%

双方服判息诉

各尽其责消除隐患

刘英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

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机械式立体车库智能化停车服务

在缓解城市停车压力的同时

也暴露出相关安全隐患问题

车主在停车时

一定要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

和车位上下是否通畅安全

及时排除障碍物

物业公司应安排

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专人操作

同时加强立体车库的

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

杜绝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策划统稿:李会军

排版校对:叶俊健、贾共鑫

原标题:《小区业主立体车库停车受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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